最新政策
根据上海《失业保险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办理条件
上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材料
失业保险登记表。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就业创业证》(或《劳动手册》)。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办理流程
领取标准
上海市自2023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
◆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175元/月;
◆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740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510元/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
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